• 河北防雷检测甲级资质—雷电防护专家。本公司为第三方检测机构,致力于河北省内的防雷检测业务,可开展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定期检测、竣工验收和跟踪检测、技术咨询、价格咨询、防雷产品销售等服务!
  • 防雷检测
  • 1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开展质量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资质单位开展质量考核工作。

受委托开展质量考核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质量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的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质量考核,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考核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次,每次不少于应当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3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第六条质量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被考核单位、质量考核时间和质量考核方式;

(二)组建考核组,确定质量考核方案;

(三)考核组实施质量考核,编制质量考核报告;

(四)省气象主管机构发布质量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归档。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受委托开展质量考核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于质量考核开始前,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考核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应当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并对被考核单位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质量考核应当对被考核单位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从被考核单位已完成的全部检测项目中抽取不超过10个检测项目逐一开展考核。

第十条检测项目的考核方式包括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考核组应当对抽取的所有检测项目逐一开展资料检查。单个检测项目的资料检查满分为100分,包括对检测项目的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检查,结果填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资料检查考核表》(附件1)。

考核组应当从抽取的所有检测项目中,再抽取至少1个检测项目开展项目验证。项目验证应当由原检测人员进行现场复核检测。单个检测项目的项目验证满分为100分,包括对检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参数)的现场复核检测和验证,结果填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项目验证考核表》(附件2)。

第十一条检测项目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测项目的考核方式仅为资料检查的,资料检查得分高于90分(含)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检测项目的考核方式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的,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得分均高于90分(含)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合格的检测项目数量与抽取的检测项目总数量的比值,为检测项目的合格率。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将质量考核情况填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表》(附件3),判定质量考核结果。

质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分为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表》中的考核分项全部为“合格”时,质量考核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被考核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出现第十四条所列应当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情形的,质量考核判定为一般不合格: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表》中,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分项,但不超过5项(含)的;

(二)检测项目的合格率为60%(含)—90%(不含)的。

第十四条被考核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考核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质量考核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表》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分项超过5项(不含)的;

(三)检测项目的合格率低于60%(不含)的;

(四)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社保及技术负责人从事检测工作年限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在质量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六)非本单位人员参加质量考核的;

(七)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

(八)质量考核中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上次质量考核以来在检测中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十)项目验证中出现检测方法部分得分低于45分(不含)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当对质量考核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考核组根据质量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和工作需要,可以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印、翻印、拍照或者录像,复印资料由被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后的质量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被考核单位的质量考核结果,还应当及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检测项目的考核结果因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该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无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不合格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通报受检单位。

被考核单位因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判定为质量考核不合格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考核结果重新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单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结果和本省质量考核结果,一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在质量考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河北省气象局负责组织评估,决定予以保留、修订、重新制定或者宣布失效。

2023年5月6日印发的《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气规发〔2023〕2号)同时废止。